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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庚大學保護智財權宣導及執行小組設置辦法

長庚大學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導及執行小組設置辦法
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制定
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修正
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修正
110 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修正
111年8月份行政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修正

第一條 目的:
本校為積極宣導及推動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,提昇尊重智慧財產權之觀念,特成立保護智財權宣導及執行小組(以下簡稱本小組)。
第二條 組織:
一、本小組由校長、副校長、教務長、學務長、總務長、研發長、技合長、國際長、各學院及通識中心教師代表、秘書室主任秘書、圖書館館長、資訊中心主任、軍訓教學組組長、生活輔導組組長、課外活動組組長、教學服務組組長、學生會會長、宿舍自治小組會長及資策會會長組成。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,召集並主持會議及督導年度計劃之執行。
二、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資訊中心教學服務組組長兼任,負責處理事務性工作。
三、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,選任委員之任期均為二學年,連聘得連任。
第三條 職掌:
一、校園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之規劃及宣導。
二、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之規劃及宣導。
三、校園合法利用軟體、圖書及影音等著作之宣導。
四、其他保護校園智慧財產權相關措施之規劃及推動。
五、本小組對違反或不配合智慧財產權執行之單位或個人,得具獎懲建議權。
第四條 開會:
一、本小組每學年定期開會乙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;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之連署要求召開臨時會議時,主任委員必須於十日內召開之。開會時,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,得指派委員代理主持會議。
二、本小組開會時,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。
第五條 實施與修正: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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