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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音樂著作為公開演出,應事先取得授權

一、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函請協助宣導。
二、為尊重智慧財產權,本校於舉辦相關活動,若有使用音樂著作為公開演出時,應事先取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或集管團體之授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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